众创空间的退出条件
2024-08-27
来源:步旅网
众创空间,即创新型孵化器。“众”是主体,“创”是内容,“空间”是载体。是顺应创新2.0时代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大众创新趋势,把握全球创客浪潮兴起的机遇,根据互联网及其应用深入发展、知识社会创新2.0环境下的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公共服务。
(1)退出企业提交《福州大学阳光众创空间退出申请表》,归还工位及大门钥匙; (2)工位内原有办公物品请归还原位,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3)经营过程中企业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或装修物资,需要清除完毕,恢复原有状态; (4)退出时,各企业需自行清点财物,如有纠纷自行解决。
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下: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 18 个月。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20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10 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5 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3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发展众创空间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应用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着力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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