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2024-08-27
来源:步旅网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2、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4、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5、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2、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做到:
1、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2、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3、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4、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5、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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