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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情形

2024-08-27 来源:步旅网

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制度是指部分行政行为在提起诉讼前需经过复议程序,但复议程序并非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程序,具体要看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制度,简称复议前置,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制度要求,在部分行政行为争议中,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在复议程序结束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前置的实行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了行政法治建设。然而,复议程序并非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普通程序和紧急措施程序的裁决,即时生效,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得进行复议。同时,某些特定法律在处理特定行政法律关系时,明确规定不适用复议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使用、征收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判定或者确认其官方身份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目的和范围等方面。

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但并非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于下列行政行为:(一)已经立即执行的行政行为;(二)特定行政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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