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什么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024-08-27
来源:步旅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这些权益是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障,国家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司法保护、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机制等,促进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包括哪些?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阻挠妇女参选、限制妇女选举权、排斥妇女参与决策、在分配资源时歧视妇女等各种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保护,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将有助于促进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知情权、监督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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