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及条款:
一、合同范围
乙方为甲方动态监控系统和与系统相关联的(包括各分公司新建自建,接入该系统的业务点、电脑终端设备等)所有硬件、软件提供保质期外的检修保养服务。
二、主要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和维护保养二部分。
1、故障检修
故障响应: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的检修通知后,必须指定技术人员市区1小时、市区以外3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
故障修复:前端设备3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4小时内修复、重大事故(8个以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24小时内修复(以上时间均包括响应时间在内)。修复后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确认。
设备更换:在故障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原则上应由甲方更换,若乙方为了应急修复所用的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相关费用与甲方另行结算,更换后的损坏件应交由甲方查验。甲方若需更换相关设备及其配件,事先要与乙方技术人员沟通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更换,乙方有义务对其错误进行指正。若甲方未曾经过乙方技术人员确认,执意更换造成的设备故障及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维护保养
摄像机保养:乙方至少每月1次对摄像机表面进行清洁、除垢,对遮挡“视线”的树枝进行修剪(必要时由甲方出面协调),时间为每月的15号,雨天等顺延。
系统保养:乙方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各1次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保养,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的第一个星期。
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表面翻新。在“摄像机位置”有迁移必要时进行迁移。以及其它没有罗列相关设施的保养。
三、责任义务
乙方必须配备检修、保养工作所必须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对系统所需的配件须常年备货。
乙方必须建立一支有相关知识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在本市设立办事处,提供7×7×24服务,并将相关人员的通讯方式告知甲方。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对每次检修,保养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并交甲方相关人员签字。
乙方应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检修保养中发生人身设备及第三者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下载挪作他用,不得泄露甲方工作秘密;
维护时与甲方各部门工作上的协调原则上由乙方负责,在乙方无法协调时,甲方有协助协调的义务。
甲方必须为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并指派专人负责。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四、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故障响应和故障修复的,每次扣100元。
对每月需进行的维护保养工作,每遗漏1次扣1000元,每遗漏1个保养点,每点扣100元。每月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一星期内甲乙双方以抽查方式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抽查比例为10%。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监督与考核,连续性3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五、维护费用
监控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费分摊至每一个摄像监控点: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费用到年底按实际个数计算。
设备更换:对更换超过300元以上价值设备的费用,按实际价格与甲方另行结算。
其它相关服务(按实际保养项目及本公司费用标准按实收费)。
六、结算方式
合同款项以每季度由甲方考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
年度、月度考核中,乙方出现维护保养不到位或漏点,按合同对乙方进行罚款。
七、纠纷解决
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广州州市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八、其他事项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台风、雷击等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维护进程之拖延或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当事双方均承认并同意本协议为双方间关于维护事项的所有协议与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建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但补充增加部分不得与原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相矛盾,更不得修改其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或增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
九、协议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十、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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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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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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