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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杖子村民委员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做为承包人你多年不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并未经村委会同意非法转让土地,并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合同条款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做为承包方你已丧失土地经营能力,无法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依法书面通知你:村委会与你于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予以解除。请你于接到本通知1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视同默认,本合同予以解除。发包方收回17、75亩土地,另行发包。
通知单位::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