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与某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一案,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该案一审、二审、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人姓名
(单位名称)
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苏州新区
收件人
孙律师
邮编
215000
联系电话
备注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0__年3月15日
注意事项:
1、如上述送达地点发生变化,受送达人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受案法院。
2、如受送达人没有确认送达地址,或未将送达地址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法院的,受送达人起(上)诉状、答辩状上载明的地址,即视为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点。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