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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篇9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提高我校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我校人才培养取得更大成绩,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类别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材、课件、教学名师、优秀导师、指导教学竞赛、教研项目、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教学成果类

  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500000元/项,一等奖200000元/项,二等奖100000元/项;

  2.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40000元/项,二等奖10000元/项,三等奖5000元/项;

  第四条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类

  1.六年通过:50000元/项;

  2.三年通过:10000元/项。

  第五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类

  1.国家级:20000元/项;

  2.省级:10000元/项。

  说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包括精品视频公开课与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团队、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大学生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校企(所)联合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优秀导师团队等。

  第六条教材类

  1.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研究生专用教材:10000元/部;

  2.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4000元/部;

  3.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3000元/部。

  说明:

  1.只奖励主编或副主编(第一副主编)为我校教师的教材。如有两名及以上主编则只认定排名第一的为主编,第二的为第一副主编;若主编非我校教师而副主编(第一副主编)为我校教师的奖励金额减半;字数不达20万字的奖励金额减半;

  2.教材必须是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发行、有统一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并用于我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填报教研工作量时须提供由教务处教材科出具的使用教材证明材料。

  第七条课件类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2.省部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说明:

  1.只奖励主编为我校教师的课件。如有两名及以上主编则只认定排第一的为主编;

  2.特等奖可按相应级别一等奖金额的`1.5倍奖励。

  第八条教学名师和优秀导师类

  1.国家级教学名师(优秀研究生导师)10000元;

  2.省级教学名师(优秀研究生导师)5000元。

  第九条教学竞赛指导类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2.省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__元;

  3.校级:一等奖20__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十条教研项目类

  1.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10000元/项;

  2.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5000元/项。

  说明:

  1.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指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指除国家教育部以外其他部委、全国高校教学研究中心、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重点项目等;

  2.凡在立项时未在我校登记并未纳入我校管理的教研项目,不予以奖励;

  3.教研项目中我校为第二、三、四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相应奖励的1/2、1/3、1/4等。

  第十一条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指导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类

  1.国家级:3000元/项;

  2.省级:20__元/项。

  第三章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所有成果必须冠名“太原科技大学”方可申报学校奖励。

  第十三条集体完成的成果,奖金发给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由其再行分配。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集体)应到所在单位详细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奖励汇总表》(见附件),并附好获奖证书、教材、课题立项通知书等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所在单位认定并盖章后按学生类别(本科生或研究生)报送至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与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完成而终止,学校将追回相应奖金。

  第十七条奖励所涉及的教材或课件必须按学生类别留存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备案,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时间:每年年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对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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