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出租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电话888888888888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就X小区机动车停车位租赁事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租金与租期
该车位位于地上 号。每月租金 元,不含税费。租期暂定 年,自 年 月日至年月日(含首尾两日)。一次性付足个月租金(含1个月押金)。
第二条 使用条件
承租人对该车位长宽度等现状无异议,仅用于存放小型客、货汽车,不改变用途,不毁损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有权与他人共用公共通道、区域、部位和设施,承担善良使用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物业服务费;遇公共管网维修或物业检修需进入该停车位时,无条件配合;发生急救或抢险避险情形的,适用紧急避险法律规定,服从职能部门指令。
第三条 产权说明
小区项目证照齐全、合法;该车位暂不办理产权登记,故不出示产权证书。履行了本合同全部义务的承租人具有该车位独立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可以将车位转租、出借等,但需要向新的使用人转签本合同,否则,须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因出租人原因造成该停车位不存在或不能正常使用,须允许承租人在可出租的停车位中选择调换或解除租赁,发生解除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日按0.1‰承担违约金责任。承租人不按期付租金、不履行通知事项、信访投诉的,出租人有权视作承租人以此行为表明:解除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或提出超越现状权益要求的,承担年租金20%的违约损失。
第五条 解除、出售
因规划变更或统一经营管理的需要,出租人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售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权,但五日内未付清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
第六条 签约说明
全部内容已获充分说明并理解,注意到了可能加重或减免一方责任条款,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同意以打印体文本签约。发送通知发生拒收或查无此人等情形的,也视为已送达。签章生效,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章) 经办人: 承租人(签字及指印):
201 年 月 日 有效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