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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包合同简单 篇18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发包方:

  承包方:

  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公司会议同意,现将房安物业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 承包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2年,即从20_年5月1日至20_年5月1日止。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

  第五条 承包期间,承包方鄢海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经理的职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各部门成员组成本公司的管理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资产和办公用品。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支票等财务凭证。

  第七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3、在现有管理小区范围内(西苑小区、东山苑小区、惠丽佳园小区等),承包期间保证按照中房公司现有标准按时发放现有三名职工工资及劳保福利。

  4、因前任经理管理不善造成西苑小区住户不满物业公司管理,如西苑小区业委会以后自行管理,物业公司退出西苑后,则不保证第3条的承诺。

  第八条 要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后,方可解除。

  第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附则:

  在前任经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责任,与本合同承包人无关。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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