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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讲话稿 篇8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党员义务和权利及党的组织原则

  党员义务和权利属于党员条件的范畴,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是党员应尽的基本责任和具体的行为规范。每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当懂得什么是党员义务和权利,掌握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基本内容,从而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实行这一制度是达到全党思想上、政治上高度统一和组织上、行动上高度一致的制度保证。作为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了解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讲座共讲五个内容:

  一、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关系;

  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三、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四、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五、党的组织原则。

  一、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一)什么是党员义务

  所谓义务,就是一个人应尽的责任。一个人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就承担着不同的义务。作为一名家庭成员,应该对家庭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建设家庭、社会交往等。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比如:承担某一方面的工作、建设自己的国家、年满十八岁以后要服从国家需要,按期服兵役,履行保卫祖国,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同样,作为一名党员,也应当对党组织履行一定的义务。

  所谓党员义务,就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术语或称号,而是意味着一种奉献,意味着一种责任,必要的时候甚至意味着一种牺牲。当党组织批准你为一名党员的时候,同时也就赋予了你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当中,更多的是奉献和牺牲,而不是获取和收获。

  (二)什么是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是指党章规定和赋予党员应当享有的利益和权利。

  在党内,每个党员,不论地位高低、职务大小、资历深浅、党龄长短、贡献多少,都享有平等的权力和利益。任何党员都没有超越党章赋予的八项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都是统一在党的利益原则基础上的,都是服从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

  1、党员享有的权利是党员履行义务的保证。比如,党员只有享有了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才能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了解党的方针政策,才能履行好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义务。

  2、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享有权利的前提。比如,被选举权。

  在处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认为党员只需要尽义务,不需要有权利。就是一味地做到党叫干啥我干啥,我对组织没有啥,这是错误的。这里边要弄清楚,党员的权利不是用来供个人谋取私利和特权,而是为了让党员在一定的权利保证下,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如,检举揭发权。所以,赋予党员一定的权利是履行党员义务的需要,是维护党的利益的需要,是党的工作的需要。 二是只求享有权利,不想履行义务。这更是错误的,这本身反映了入党动机的不纯。持这种观点的人,入党的动机根本不是为了为党更好地工作,不是为了更好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是为了捞取个人政治资本。这种人,即使入了党,也会逐渐失去应有的权利。如,被选举权。

  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这条义务概括起来讲就是要讲学习,具体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学理论。重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把“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写入党章。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定要认真学习科学理论,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努力使自己在理论上达到成熟。同志讲过: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名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首先要钻研科学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从理论上成熟起来,才能从思想上、政治上达到进一步成熟。

  2、学习政策。就是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养成关心国家大事、关注党的重大工作部署的良好习惯,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认真学习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做到政治上头脑清醒,能够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紧跟党中央的部署,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

  3、学党的知识。就是要注意不断学习和掌握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纲领、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纪律和传统、党的光荣历史等一系列有关党的基本知识。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帮助自己加深对党的了解,正确认识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4、学习基本业务知识。包括与自己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业务知识、反映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有关知识以及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如:电子应用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只有广泛吸收多方面的新科技、新知识,才能不断丰富自己的思想和头脑,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才能在各方面走在前面,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这一条的核心是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概括起来,就是要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在改革和建设中,在各个方面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桥梁作用。

  带头作用。就是共产党员在各项工作中,在各种急难险重任务面前都要勇于走在前头,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榜样。这种带头作用就是要在各种关键时刻,共产党员能冲在前面,能把群众带动起来,感召起来。如,与SARS斗争。

  骨干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群众的中坚和核心。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成为群众的一面旗臶。如,抗洪抢险斗争中,只要解放军一出现,群众心里就塌实,就有了主心骨。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关键时刻发挥这种主心骨作用,把大家召唤在你的身边,共同完成面临的任务。

  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主张和决议,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反映给党组织。这两方面忽视那一面都不称职,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有一些党员不受群众拥护,威信不高,就是因为不能正确宣传党的主张,不能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失去了群众的信任。

  (三)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这项义务的核心是,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实质是要具有奉献精神。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党制定方针、政策,开展各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创造幸福的。所以,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

  2、党组织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党组织承认党员有个人利益,并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每个共产党员首先都是国家的公民,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各种利益,党组织都予以保护,并不因为你是党员就剥夺你作为普通公民的利益。

  3、党员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党组织承认党员个人利益的同时,又要求党员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臵上。当党员个人利益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让位于党和人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比如,假如你是一名解放军战士,当部队执行紧急任务和家里老母亲病危同时摆在你的面前时,这对你就是一个党性的严重考验。

  4、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决不允许向党讲条件、讲报酬、讲得失。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这一条的核心是党员要遵纪守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党员要遵守党纪国法。强调这一点,其重要性在于提示每个党员都是普通公民的一员,任何人包括党员在内,在纪律和法规面前都是平等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也不例外。特别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规党纪,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会犯错误,就会给党抹黑。

  2、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共产党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觉性,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和日常工作当中,都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做的绝对不做。

  3、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党员义不容辞的义务。党的决定一旦做出,作为党员一是要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二是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是不能曲解党的决定或钻决定的空子,更不能抵制、干扰决定的实施。

  4、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这是对党员最基本的要求。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这一条的核心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主要应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

  1、要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作为共产党员,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决不允许有丝毫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言行。

  2、作为共产党员,不论开展什么工作,搞什么活动,都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决不允许脱离党组织,私自搞帮派活动、小集团活动,反对一切派别组织,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搞老乡聚会、聚众打架等等,这些都是党性不纯、不强的表现。《中国检察》1986-6登载了一个

  案件《宁晋“结义”闹剧》,反映河北省宁晋县18名党员干部出于私心杂念,为了互相照顾,搞官官相附,结成拜把弟兄,搞“共订共遵”,受到党纪的严厉处罚。“文化大革命”中的派性,也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3、对党忠诚老实,襟怀坦白。共产党员在入党时就决心把自己的一切交给了党组织,所以,对组织没有什么不可公开的秘密,没有什么不能说的话。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对党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说大话、空话、假话、违心的话。

  (六)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这一条的核心是敢于斗争。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

  1、要有正确的目的和出发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和纠正缺点和错误,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挽救人、帮助人,而不是为了整人,挑别人的毛病,跟别人过不去。只有报着这样的目的,才能正确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否则,就会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发泄私愤、处理个人恩怨的工具。

  2、要有正确的是非标准。批评人、教育人要以党章、准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是非标准,而不能以个人的好恶、个人的看法为标准;要着重于政治上、原则上的问题,而不能抓住鸡毛蒜皮,在小事小节上闹无原则纠纷。如,评价一个干部,应该看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说话嗓门大、衣冠不整等不是原则问题,只是生活小节问题。

  3、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批评人必须是实事求是,一是一,二是二,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能借题发挥,扩大事实;更不能捏造事实,借机整人。这是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做人的起码道德要求。

  4、要有勇于批评的精神。近年来,一些单位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甚至把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往往是批评人轻描淡写,不及皮毛,不痛不痒,不敢触及实际问题;而表扬人则长篇大论,头头是道。有的人对敢于批评、敢于提反对意见的人,采取打击报复和压制的措施,这是造成某些方面党风不正的主要原因,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党员个人角度来看,主要是缺乏坚强的党性,考虑自己多,对党的事业关心不够;个人顾虑多,怕得罪人,怕惹人,为人一条路,惹人一堵墙的思想严重。这样的人根本不够作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

  5、要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党内也不可避免地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对此,有的党员听之任之,臵之不理;有的党员怨声载道,甚至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缺乏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的勇气,缺乏鲜明的态度,这也是不合格的。作为党员,应该从方方面面、时时事事坚决自觉地维护党的形象。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这一条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1、教育群众。党员必须有牢固的群众观念,积极做群众的工作,及时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让群众深刻理解和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科学理论,并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2、帮助群众。帮助群众提高觉悟,坚定地走党所指引的道路。在当前形势下,主要任务是用科学发展观武装群众的头脑,帮助群众坚定对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信心,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3、尊重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作为一名党员,要积极主动地、经常性地深入到群众中去,虚心听取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倾听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使自己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保持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

  4、关心群众。就是要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共产党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宗旨,所以,共产党员必须主动关心群众疾苦,勇于同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群众利益。这样,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才能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这一条的核心是惩恶扬善。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要带头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具体到学校讲。就是要带头搞好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要用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活动取代愚昧落后的封建迷信活动:用科学的生活方式取代腐朽堕落的生活方式,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有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具体到学校来讲,就是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并勇于同扰乱各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及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坏人坏事做坚决的斗争。

  3、要带头站在时代潮流前面,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努力发扬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牺牲个人生命的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在抵御对我国可能发动的武装干涉和颠覆活动的时候;在维护社会治安,同各种犯罪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斗争的时候;在向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思潮作斗争的时候;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站出来保护的时候;在抗击严重自然灾害的袭击等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都要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以上是党员的八项义务,要求多、内容广,要全面履行好这些义务,需要作终身不懈的努力。有的人一生努力奋斗,追求不懈,都不可能做的很好。所以,作为一名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从向党组织递交申请的第一天起,就应该认真学习八项义务,牢记八项义务,领会精神实质,经常对照检查,争取早日入党,并认真履行义务。

  三、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如何行使好这些权利,可以从组织和个人两方面来认识。

  1、从组织的角度讲,第一、要给党员以培养学习的机会,如,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培训,让党员参加有关会议,学习党的有关文件等,使党员能经常不断地接受党组织的正规教育,了解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水平和能力。第二、要让党员充分地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不仅要听取意见,而且要及时采纳正确的意见。第三,要保证党员不受不正确的处理。比如,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或给党员做出鉴定时,党员个人有权参加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利。

  2、从党员个人的角度讲,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不能把组织赋予的权利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资本。怎样才能做好呢?

  第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纪律与自由的关系。比如,党组织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时候,党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决定一经做出,不管你个人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不管你个人是否接受,都应该无条件地执行,不允许对组织的决定说三道四,消极应付,甚至抵制。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通过组织渠道逐级向上反映。但是,在组织上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会出现绝对民主化、自由化。试想,党如果允许他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的话,党就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统一的行动,不可能有较强的战斗力。

  第二、要分清党内党外的界线。有些问题,由于党的工作的需要,在党内可以敞开讨论,在其他场合就不能随便议论。如,党内机密。有些事情可以向群众宣传,有些却不能随便向群众透露。如,提拔干部时每个人的不同意见。所以,能否正确区分党内党外的界限,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的重要标志。

  第三、要客观公正。党员个人向党组织或者向党的领导同志提意见时,在处理同志之间的矛盾时,在处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能以个人恩怨代替组织原则,以个人感情代替党的政策,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污蔑人、陷害人,这样不仅不能把问题处理好,反而会激化矛盾。

  总之,党员只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才能在组织内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四、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具体内容是: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项权利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必要形式,也是党员了解党的工作安排、方针政策的重要途径。但是,不是党的一切会议党员都需要参加,如,党代会、党委会等。具体党员应参加哪些会议应该由党组织决定。党组织或党的负责人不能随意不通知党员参加他应该参加的会议,这是对党员权利的忽视和侵犯。党员不应该无故缺席党的会议,这是党员对自身权利的不珍惜。

  2、党员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是为了帮助党员及时了解党的意图,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便更好地在群众中做进一步的宣传和贯彻。当然党员并不需要阅读党的所有文件,而应该根据文件的阅读范围来进行。所以,只能是阅读“有关”文件。

  3、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是为了帮助党员进一步弄懂弄通党的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注意两点:

  1、党员参加党的问题的讨论便于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通过参加讨论也有利于加深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决定性。

  2、党员参加党的问题的讨论,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区别党内党外、会内会外。特别是对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政治性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要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来反映,而不允许公开在新闻媒体中发表不同言论。实际上,简而言之,就是参加讨论必须是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讨论,而不是发表不同声音的滥发议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所以,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这就要求每个党员都应站在改革的前列,以主人翁姿态,关心党的事业,支持党的事业,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努力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些权利概括地讲就是批评、检查和揭发。

  行使这项权利的方式主要是:(1)会议上,(2)以写信的方式,(3)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为了确保这些权利的正确行使,作为党员个人,在进行检举、揭发和批评时必须是有根据的,要实事求实,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歪曲、捏造事实,同时,必须遵循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作为党组织来说,要认真负责地受理党员检举、揭发的情况,重视、尊重党员的检举权利,不允许把党员的检举材料压下来,不调查、不处理,更不允许把检举材料转给当事人看,使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所谓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需要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有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形式。如,就“优秀党员”的产生,讨论某个同志能否发展为预备党员等。

  所谓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权利的意志。如,选举党代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党的领导人。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注意一点,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效力相等。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辩护,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这一项权利可以概括为申辩和辩护权。

  需要明确两个概念: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做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 规定这项权利,有两个意义:

  1、党组织对党员进行鉴定或处分时,能充分听到别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做到恰如其分,不出差错,尽量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使被鉴定和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充分申辩后,能够对鉴定结果和处分决定心服口服,并受到深刻教育。

  行使这项权利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情况下,党组织讨论做出党员鉴定或处分决定时,应当让本人在场,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参加,也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或事后通知本人,并允许本人申辩。

  2、其他党员应本着对同志、对组织负责的精神,对一切不符合事实的问题或属于诬陷之词为申辩人进行辩护,提供旁证,帮助党组织弄清事实真相,准确判断问题性质,以确保做出正确的鉴定和处分。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行使这项权利应注意两点:

  1、允许保留意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并逐级向上反映。

  2、保留意见不是无限制的。共产党员不能以保留意见为由,固执坚持自己的观点。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错了,不应再固执己见,更不能违反党的纪律,把个人的意见,不分场合、对象,到处传播。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明确三个概念:

  1、请求。是指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时,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如,要求辞去职务。

  2、申诉。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不服时,直接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重新处理的陈述。

  3、控告。指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或受到打击报复、迫害、诬陷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

  行使这项权利需注意两点:

  1、党员必须大胆揭露党内各种不良倾向,勇敢地同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但决不能因为有了不同意见,就搞非法组织,搞串联活动,或以静坐、绝食等非法行为威胁党组织。

  2、党的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负责的答复,不得拖延积压和推诿。该办的要抓紧落实,一时办不了的要说明情况,不该办的要说明理由,错误的要批评教育。

  五、关于党的组织原则

  党的组织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新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六项基本规定。具体内容就不讲了,只就如何遵循党的组织原则,应该处理好的四个关系作一简单介绍。

  (一)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主要精神有两点。

  1、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当前处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问题是严格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体要体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

  (二)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是党组织的一个分子。不管他职位多高、能力多强、功劳多大,只能作为党组织的一个分子来发挥作用,决不能在重大问题上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的决定。

  (三)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1、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把各种意见都讲出来,各种方案都提出来,才能从中进行比较和鉴别,把最好的意见和方案都集中起来。

  2、正确的集中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如果不依赖民主,就不能发挥群众的智慧,群众中好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就听不到,集中就会软弱无力,就会变成个人的独断专行。

  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要防止两种倾向。

  (1)片面强调集中,否定民主。就会犯个人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错误。

  (2)片面强调民主,否定集中。必然导致分散主义、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就不可能把群众的意见和具体的智慧变成统一的行动,就会削弱和破坏党的领导。

  (四)少数与多数的关系。把握好三点: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因为真理有时也会在少数人一边。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就是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定。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允许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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