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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租赁合同 篇1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订立合同双方: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

  第二条房屋租赁范围:

  前楼;

  后楼除壹间外其余由乙方承租;

  前院、后院;

  门房。

  第三条附属设施设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租赁期限:拾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租金总额: 万元整,即壹年租金为 万元整。

  第六条合同履行顺序:乙方先予履行。

  第七条租金交纳时间,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在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两年租金,即伍拾陆万元整,从第三年,每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

  第八条租赁物交付时间: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为租赁物交付期间。

  第九条租赁房屋用途:乙方可用于合法经营。

  第十条房产税:在租赁期间,房产税乙方每年承担 元整。

  第十一条租赁物转租: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转租。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及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保护:乙方有义务保护租赁物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不得损毁,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租赁物的安全:乙方要特别注意防火,杜绝事故发生,甲方有权对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水、电、暖、税等费用的承担:乙方承担水、电、暖、税等费用。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的购置:在租赁期间乙方可购置新设施设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补偿问题:租赁期届满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不予补偿。乙方购置的新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届满后,可移动的乙方带走,但不得影响原来的整体性、完整性、功能性,不可移动的,影响原来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十八条特别约定: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解除合同;乙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约定管辖:若进行诉讼,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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