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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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方(乙方):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为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施工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3.施工内容: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4.施工依据:本工程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设计施工。
5.施工质量:本项目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及有关事项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办理和验收。
6.合同开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合同有效工期天数: 。
第二条 工程施工
甲方产权分界点以内的全部天然气设施由甲方出资建设,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施工。
1.甲乙双方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设计定位和现场的施工协调。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气压力、用气量或额定热负荷等,以及乙方设计人员要求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图纸及室内外水、暖、电、道路平面图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乙方应于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后 7 日内设计完毕。
3.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应对设计图进行确认并签字认可,经确认后的设计图,若需变更,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设计及相关工程费用。
4.工程开工后,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位置确认。
5.乙方应在甲方具备施工条件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完成支付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6.工程完工后,乙方 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材料,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如甲方对乙方设计和施工提出变更,由甲方出资委托乙方进行设计施工。
7.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且竣工日期按滞延时间顺延:
(1)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
(2)由于甲方原因变更计划或提出修改施工图;
(3)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燃气用户基础设施使用费及工程款;
(4)甲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施工时;
(5)出现洪水、飓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时;
(6)施工受阻碍,无法正常施工。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代表和现场管理员的统一协调指挥。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承担相应施工安全责任。
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协调相关矛盾,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第三条 燃气用户基础设施使用费、工程费的价格、付款及结算方式
1、根据甲方提供的 燃气设备数据和用气时间,测定甲方每日最大用气量 Nm3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 /元/Nm3向乙方支付燃气用户基础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 元(¥, )。
2.工程费收取人民币 元整(¥000,000.00)。
3.付款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按照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数额开具相对应的收费凭证:
3.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全部价款。
3.2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不低于50%),计人民币 元整(¥00,000.00);
(2)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计人民币 元整(¥00,000.00);
4.乙方为甲方提供该项管道燃气工程,工程所发生的水、电等全部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和提供。
第四条 产权归属与合理利用
1.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甲方的建筑红线,即建筑红线外燃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建筑红线内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甲方。
2.乙方为建设下游供气管网,避免重复建设,在不影响甲方燃气设施正常使用功能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无偿利用、使用其所有的燃气设施进行下游燃气管网的建设。
第五条 变更用气
1.甲方如增加用气设备,应提前向乙方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为了保证安全供气,未经乙方同意并交纳燃气用户基础设施使用费,甲方有需求增加用气设备,需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更不能自行改装、移装其他天然气设施。
2.甲方因经营地点改变需要迁移用气设备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协助迁移用气设备及其他天然气设施,迁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工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出现甲方私自迁移燃气设备的情况,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3.甲方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乙方方可对后续使用主体进行供气,未同步办理甲方继续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在通气后,如甲方实际用气量低于合同开口气量时,乙方有权重新约定开口气量并签订补充协议;如甲方实际用气量超过合同规定开口气量,甲方须向乙方按照 / 元/Nm3 .日交纳超出部分的燃气用户基础设施使用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视为超合同气量用户:
1)年用气时段内平均日用气量超过合同规定日开口气量的用户。
2)月度日平均用气量超过合同规定气量。
3) 周度日平均用气量超过合同规定气量。
以上各个时间段段均按甲方实际用气天数测算。
5.如未按照本条第4款补交超开口气量部分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乙方对于甲方超过合同规定开口气量的气量部分不承担保障供气义务。因用户气量变化导致燃气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需要更换设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燃气用户基础设施使用费及工程费,逾期付款的部分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对于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乙方有权加以制止,要求其补交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补交款项一倍的违约金。
3.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如果使用其他公司气源,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按政府批文标准补交气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给予乙方违约补偿。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完工,应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项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一式 4 份,双方各执 2 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约定予以保密,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泄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