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即视为传票送达。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不管是哪种情形,被告不出庭的,法院都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宣判,这种情形下,判决结果多会对原告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