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三河镇建业路164号 间数__4__、建筑面积_______、房屋质量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2019 年 3 月 6 日至2019年 12月 30 日。 每一年租金6500元。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半年一付,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日常水电费(如甲方长期使用大功率电器双方协商缴纳)。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一层农资经营;合作社办事处。二层住宿。
第七条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可给予出租方。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三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大范围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局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于其他单位及个人的;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承租方停止本地区经营或转移经营地点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交补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 承租方:
经办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