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法分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个人使用他人名义承包工程,造成损失需赔偿。合法分包需满足四个条件:总承包单位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具备资质、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再分包。违法分包包括总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未约定或未认可分包、总承包单位分包主体结构施工。
法律分析
一、个人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后果
1、个人如果使用其他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该怎么区别违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首先,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凡违反下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第一,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三,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第四,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结语
个人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若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或违规进行分包,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于因个人违法分包导致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个人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区分违法分包和合法分包,合法分包应满足四个条件,包括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等。违法分包则涉及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未经认可将工程交由他单位完成,或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