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xx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甲方持有xx公司(下称“ 目标公司 ”) 2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22%。
2.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3.目标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xx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其在证券交易所代码为。
甲乙双方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xx公司非流通股
股权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数量。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xx公司万股,占总股本%的非流通股及与之相应的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前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肢转让价格为6.33元/股,合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一期,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以现金支付50%的股权转让价款,计*万元;第二期,其余款项在乙方办理完股权过户;7天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第四条在本协议签署同时,甲乙双方同意另行签订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质押协议》,在乙方支付首期50%转让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指定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期限为自质押登记起至股权过户手续完成止。
第五条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股东更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应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没有规定的各半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签署并且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股权过户期间。本协议项下股权的收益权归乙方享有。
第七条“本协议签署并且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至股权过产期间,甲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乙方行使,视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的如下陈述与保证为乙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甲方为上述转让股份的惟一合法拥有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完成过户期间该转让股权无任权利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利限制。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所转让股权的权利要求或争议,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赔偿均由甲方负责。
九、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文之日起3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十、甲方的义务
10.1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10.2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自行或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披露本次合同股份转让的内容。
10.3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一、乙方的义务
11.1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签署为完成本次合同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各项文件。
11.2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及时依法披露本次合同股份转让的内容。
11.3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2.1各方已经依法获得全部必要的权限或授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各方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12.2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保证已经具备其为履行本合同承诺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约定或法定的条件。
12.3各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自己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12.4在支付完合同股份转让款以前,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5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12.6各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意思真实,其承诺真实、可靠,是基于对自身条件和能力的合理和充分判断基础上作出的,其保证、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全部事项不存在任何积极或消极的隐瞒或者是疏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理行与乙方共同办理将该转让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义务,则构成违约。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文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构成违约。乙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三)若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若本协议书无法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的,则甲方应在该等情况确认后的日内,将已经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司法部门的强制性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透露。
第十一条、凡因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逐级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十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预留备案、报批等之用。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页)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