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 LG855B (型号) 装载机 (设备) 1 台。
第二条 本设备仅限于在 商南县 使用,用于 莲花台水电站拦河坝土建工程 施工。
第三条 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将设备投入其他地方使用。若被发现将视为甲方违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000 元(违约金不超过租金的5%)。
第四条 甲方因为该设备在任务饱满时即工作时间20小时/天时配备操作手 2人,在任务不饱满时即工作时间10小时/天时配备操作手 1人,操作手工资由甲方负责。食宿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燃油(柴油)由乙方提供。乙方所供应的燃油只能用于该设备,不能挪作它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如有违约,按供应价的10-20倍罚款。设备在租赁期间其他油料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设备操作手应做到尽职尽责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乙方有权要求撤换甲方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甲方应及时予以撤换。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及操作手的安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设备的租赁费由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在任务饱满时按 24000元/月计算,每月30天,每日工作20小时。从设备进场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费用。
(二)在任务不饱满时按 16500元/月计算,每月30 天,每日工作10小时。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班,甲方因积极配合服从安排,加班期内的设备费按 50元/台时计算。从设备进场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费用。每月根据操作手的工作统计表,必须由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每月月底统一结算。
第八条 设备每次的进场和出场费用全部由 甲 方承担。
第九条 在工作过程中,若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通知乙方。因设备故障造成每月停工一天以上的部分乙方应扣除甲方每月相应天数租赁费。造成乙方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而发生的损失,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000 元(违约金不超过租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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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履行是建立在乙方与国电陕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丹江项目部(即业主)签订的《陕西省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拦河坝土建工程》有效履行的基础上,因业主的原因影响了本合同的履行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就合同继续履行、中止或解除合同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须向合同履行地(即莲花台水电站拦河坝土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