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贵金属产品的加工销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
(一)甲方为乙方指定的贵金属原料(含黄金首饰、金条、挂件、电焊工艺品及其他贵金属产品等,一下简称产品)的加工供应商。
(二)乙方向甲方采购2500g黄金板料、饰品,单价271元/克,价值金额人民币677500元。
二、质量条款
(一)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成色达到国家规定的成色标准或乙方具体要求的成色。
(二)甲方负责按乙方订单要求的款式和数量向乙方提供的黄金饰品或其他贵金属饰品。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按乙方订单加工的货品后三天内,对货品的'成色、外观进行鉴定,如有问题立即退还甲方,超过五天不退的,视为对甲方提供产品的品质的认可,今后退回只能当作旧料回收处理。
三、销售货款、加工费结算条款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销售货款(包括金料)必须在甲方发货后,甲方将按照逾期未付的款项(包括金料)的金额,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资金(金料)使用费。
(一)乙方在每月十日前,必须按照甲方计算的前一月乙方应付甲方的资金(金料)使用费的金额汇(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待双方对完账后,如有不符,则多退少补。
(二)甲方向乙方销售贵金属原料的价格按双方确认的甲方当天报价执行,甲方每日根据市场价格及购入成本,确定当日价格。如果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欠金料不折价的,甲方有权强行折价,并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款及费用(含空仓费)。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人(乙方提供委托书指定)与甲方财务部在每个月十日前做好对账工作,《对账单》由甲方财务部每月6日前提供,如无异议,乙方指定人必须书面向甲方财务部确认。如有异议,须在收到《对账单》2日内提出,以提查找原因,超过10日如没有收到乙方提出的异议,甲方视同乙方已经
确认。
(四)乙方只能将所有的款项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或专门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收,不得将款项交给任何个人收。
四、交款条款
根据各批次的货品情况,双方可以约定如下的交货方式:
(一)自提。指双方由甲方经营场所进行货品及金料交收。乙方在甲方处加工货品由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提货、交料,指派的专人必须持有乙方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提货委托书》。
(二)寄货。指通过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将货品寄交乙方收。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寄货的,寄货发生的费用(含邮寄费用、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每次寄货前书面委托甲方代办寄货,承诺承担寄货途中的货品安全风险,并购买足额的货运保险。在寄货方式下交货,乙方必须先预付足额货款及相关费用,不得赊账。
(三)送货。指甲方派人送货到乙方处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