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商务宾馆
经营地址:xx县秀峰大道57号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 年 月 日生效,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自愿缴纳 元做为违约保证金。
第三条 月工资 元(大写: 元),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x日发放上月薪金,乙方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病假需持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不享受工资待遇。员工工作够满一年时间且继续在宾馆工作者,宾馆给予员工每月另加100元底薪。
宾馆营业期间发生的财务纠纷、错账(吧台收银员当日营业额,房间保洁员报错消费清单等)由员工自行垫上,宾馆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违约金:
(一)有偷拿宾馆财物、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四)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扣除全部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乙方如有错误需处罚个人由宾馆负责人制定处分或金额。(详见星海宾馆奖罚条例)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