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客户):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月嫂): 身份证号: 电话:
丙 方:
甲乙丙三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三方是平等民事关系。三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本合同,以确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条 服务内容:甲方同意由丙方委派的乙方为其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乙方、丙方也愿意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条 甲方家庭住址 。甲方在三天之内如觉不满意,可由乙方再另行调换一名“金牌月嫂”,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在合同期内最多调换一次。
第三条服务期限:在丙方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派遣月嫂进入甲方家庭之日起连续服务 天或月,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服务地点(家庭住址):
第五条服务费:
1、短期合同服务费服务费共计 元
人民币在合同签定之日支付;乙方安排月嫂正式上岗三日之内甲方需支付剩余的全部服务费 元,如有其他费用产生,由甲、丙双方进行适时结算,所有费用款项均由乙方委派专人收取,不得由月嫂代收。
2、长期合同服务费服务费共计个月支付一次,定金为 元,定金从初次服务费中冲减。初次支付费用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甲方初次支付金额为 元,以后每 个月应支付一次费用,金额为,甲方须在每个周期结束前一周支付下一周期服务费,否则乙方可提前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须向乙方赔偿本合同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若对乙方安排的月嫂服务不满意,如月嫂工作能力差或态度散漫恶劣、不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 不能胜任相应工作、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2. 甲方有权拒绝月嫂在其住所从事与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
3. 甲方应向乙方月嫂明确其生活习惯、家庭禁忌、母婴状况等,合理安排日常护理事务;甲方应保障月嫂白天时间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的休息调整时间;甲方应每周安排月嫂休息一天时间,即30天之内休息4天(如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月嫂休息期间由甲方自行安排人员照料,月嫂应在休息之后的次日上午8点之前到达甲方住所。如甲方另需乙方在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工作的,需另支付 费用给乙方。
4. 如发生因乙方月嫂造成甲方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时,经双方核实确认后,有权向乙方和乙方月嫂提出赔偿;乙方月嫂在甲方处工作时甲方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乙方月嫂在甲方住所内遭受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甲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5. 不得与乙方月嫂私下达成任何协议;如无续约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挽留乙方月嫂继续服务;不得不经乙方同意安排月嫂到第三方工作;不得引诱乙方月嫂违反乙方和月嫂之间劳动合同,导致月嫂从乙方辞职而为甲方服务;否则赔偿乙方本合同金额5倍的经济损失。
6. 甲方及其家属应尊重月嫂人格,保持与月嫂良好的互动和沟通,甲方有义务向家庭成员申明月嫂只听从于甲方本人的合理工作安排。
7. 甲方对月嫂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及违法工作;如遇月嫂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月嫂离开服务地点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
8. 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付清相应费用,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甲方应付未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7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
9. 甲方有义务保守合同内容中包含的各项商业秘密,如约定的服务费用、交费方式、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信息,否则赔偿乙方3000元的损失费,损失费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认真履行义务,督促和指导月嫂做好服务工作。
2.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的联系,有义务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甲方的反馈意见;乙方客服主管姓名 电话座机 。
3. 为甲方委派经身份验证、体检合格、诚实可靠、技能过硬的“金牌月嫂”,并按时进入甲方家庭服务。
4. 乙方月嫂有事请假外出应征得甲方同意,禁止擅自离岗。
5. 乙方月嫂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其他第三方服务,包括为甲方的家庭成员服务,有权拒绝甲方的家务劳动,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母婴需在外治疗的或经乙方同意的除外)。
6. 不得在甲方住处从事与合同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主观恶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7.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需向甲方主动出示乙方公司营业执照,乙方月嫂的身份证、健康证、育婴师资格证等有效信息。
8. 乙方有义务对月嫂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义务对甲方进进定期不定期地回访、慰问,了解乙方月嫂工作和服务情况,及时解决甲方投诉和合理要求。
9. 因乙方月嫂原因(如生病、事假等)造成月嫂不能继续服务时,有权为甲方调换同等级别的月嫂,本协议继续有效。
10.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月嫂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退还甲方费用,如发生不尊重月嫂人格、打骂月嫂、多次重复让月嫂从事《服务内容》之外的工作而被月嫂拒绝的;不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等。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 服务期满甲方若延长服务期,应征求乙方同意并提前7天与乙方续签合同。
2.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不再续约,合同双方应于当日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是否完毕,认真检查有无财物丢失或人身损害,确认无误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再为他方损失承担责任。
3. 合同的附件《服务内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