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营运服务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服务车辆
乙方在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自愿将其所有的货运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自主经营车辆,产生的一切效益、责任、损失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营运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车辆详细资料如下表:
厂牌型号:
技术等级:
车辆牌号:
载货类型: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证号:
营运证号:
准载重量:
备注: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车辆使用年限届满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并主动协助甲方将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超过此期限未协助甲方办理上述事宜,视为乙方违约。
第三条 服务费及代办费
服务费是仅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挂靠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不包含保险费、年检费、车辆维护费等其它任何费用。服务费为每月 元,全年共计 元,乙方应自合同签到之日起按年度一次性付清。若乙方逾期7日仍未足额缴纳服务费的,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为乙方提供审车、审证、代购保险、二级保养、GPS安装、车辆检验、处理违章等代办服务。乙方需要代办服务的,甲方应先对乙方介绍项目及收费情况,乙方缴纳代办费用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甲方收取费用后应当为乙方提供代办服务。
第四条 车辆投保
(一)保险项目及金额
乙方必须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元以上,乘坐险每座10万元以上,不计免赔险。车损险及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如因未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额度不足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投保流程
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购买挂靠车辆的各种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缴。甲方按照投保金额提前计算出保险费,乙方将保险费预先向甲方支付,甲方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若乙方未按上述金额及流程购买保险,视为根本违约。
(三)保险特别约定
保险期限届满服务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乙方须立即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保。若乙方未及时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扣押车辆,并有权向乙方主张预先支付保险费用。
第五条 车辆安全事故处理
乙方应保证车辆运营的合法性,应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保养,严禁改装车辆,严禁超载运营。应对驾驶人员资格和驾驶状况的合法性负责,严禁无证驾驶、准照不服驾驶、饮酒驾驶、吸毒驾驶。乙方及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应按时到甲方进行安全教育,不配合进行安全教育的,视为违约。
乙方应对服务车辆及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乙方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造成的一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并为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甲方因处理协商事故责任、保险理赔、出庭应诉等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若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由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先行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并有权采取变卖服务车辆等行为用于事故赔偿。
因车辆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遭受行政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罚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六条 服务车辆的商事事故处理
服务车辆由乙方自行营运,乙方及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帮工等关系,乙方不得冒用甲方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行为。乙方在从事营运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的侵权、合同、劳务等任何纠纷,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甲方被列为被告等卷入诉讼的情形,乙方应预先向甲方支付参与诉讼的各项费用(不限于:5000元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未支付的,甲方在垫付后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车辆的报废
服务经营期内,车辆经国家技术监督机关确认不能继续营运时,应立即报废。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报废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报废后,甲乙双方结清债权债务,甲方收回车辆全部手续,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 服务车辆的基本管理
由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风险,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基本管理制度,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罚金_________元:
(一)服务车辆未按时年检的;
(二)服务车辆未按时按照约定购买足额保险的;
(三)乙方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未按时审核驾驶证照的;
(四)乙方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未按时到甲方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甲方收回本合同后,与乙方重新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期内,乙方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经营,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对第三人的资质、证件等进行审查。甲方同意转让的,转让双方须到甲方处签订转让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元后,甲方与第三人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第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并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乙方向甲方结清服务费、保险费、代办费、借款等债务。
2.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甲方预期收益补偿金15000元。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收回本合同,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本合同第四条至第十条的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扣押或者变卖车辆用于抵偿相应债务。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运营服务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导致出现车辆年审费、保险费等费用变动或者车辆无法过户、年检等情形,应以变动后的政策为准,不视为违约。文书的送达以乙方户籍所在地为送达地址,送达以发送方式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成都 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