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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劳动合同集合 篇25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应经过______天至______天的试用期。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经甲方考核合格,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达到______年获得______元工龄奖。每月全勤奖金为______元。

  第四条工作任务和岗位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______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______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__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无故擅自超假。

  第六条保险待遇

  (一)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三)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四)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_________元。

  (六)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元和一次性优抚金_________元。

  (七)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第七条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八条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在不违反本市有关招用外地工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如乙方属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和市属县(市)城乡户口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主要通用技术性工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4、乙方为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第九条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第十条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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