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庆林 、 曾伟 为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予诉讼。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商定本案的代理费为: 元(不含税) 。代理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代理期间,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师费用。代理费不包含以下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办案(市外)差旅费、查档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