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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协议书 篇15

2024-07-18 来源:步旅网

  为规范原恋爱人的分手行为及程序,保障失恋当事人及“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胜旧汰,自由选择”的恋爱法则;并保证当事双方在分手之后继续“和平共处,友好交际,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格式,凡分手者以签订此书面协议为有效。

  第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以虚假意思表示,趁人之危 ,因迫不得已而签署的,可以撤消。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协议由签署双方自觉履行,不由任何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任何一方的单方面毁约,不影响另一方继续履行。

  第四条 本协议中分手指原恋爱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动放弃或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结束恋人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议中善意第三者是指依“新胜旧汰,自由选择”法则插足而与原恋爱人一方相爱并带给他(她)更多幸福的人。

  第六条 甲、乙在分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得追究分手的历史责任,也无须任何自责。

  但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当事人可在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环境的前提下激情演唱《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以此对分手的历史原因提出质疑。对于协议书格式。

  (二)对待历史,要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相信明天的太阳又大又红。

  (三)不得以分手为借口行大量吸烟、酗酒、发火、摔贵重物品等颓废之事;有胡须者不得以分手为由长期不剃胡须,但有意保持独特造型的除外。

  (四)自觉调整自己的生活中心和生活目标,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相信“爱我的人已经飞走了,我爱的人还没来到”。

  (五)本着一切向前看的原则,坦然面对过去,一切从零开始。

  (六)妥善保管、处理手中持有的对方书信、文字材料等物品,必要时可发回。

  (七)保持好朋友间的相互联系和重要节日的相互问候。

  (八)以后的相处,不受此前一切的影响,不刻意回避,也不得恶意攻击。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对方授权不得向自己的继承者提及曾经的故事。

  (十)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可对第三者为“暗中憎恨、见面不理、有事不帮”或“相逢一笑泯恩仇”等行为,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收到对方结婚请柬,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可延长时效,但延长不得超过三次,且总有效期不得超过六十年(含六十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签署双方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可根据自己的理解阐释本协议,但不得影响另一方或善意第三者的正常生活。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任何一方撕毁协议时,得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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