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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篇3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一)幼儿健康管理制度

  1.新学年初为每名新生开展健康体检,对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幼儿,要通知和配合幼儿家长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长,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照顾,实施卫生保健措施。对因故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幼儿,要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幼儿体检率纳入班级卫生工作评估内容。

  2. 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标明体检项目。

  3. 组织幼儿体检前教育,讲解体检的注意事项和体检常识。

  4. 使用“儿童健康管理软件系统”对幼儿健康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儿童健康管理档案。保健室要妥善管理幼儿的体检表。

  5. 设专人整理、统计分析幼儿健康档案资料,宜每学年编制幼儿健康状况统计图。

  6. 做好幼儿计划免疫查验证及免疫接种工作。开展幼儿视力、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肥胖儿等常见疾病综合防治工作。

  (二)教师健康管理制度

  1. 指定保健医协助安排,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到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

  2. 承检单位有特殊情况要变更体检日期,应提前三天通知受检幼儿园。

  3. 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教师应配合做好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4. 托幼机构必须要求教师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5.教师体检发现存在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并通过保健医复核通过才能返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指定保健医协助安排,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到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

  2.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3.若体检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或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及时调离岗位直至痊愈,并通过保健医复核通过才能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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