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单位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