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3、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4、县高标办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寮塘乡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6、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7、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建议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8、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9、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10、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11、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由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12、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13、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高标办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14、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高标办提出申请,由乡高标办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先由村民委员会垫资,养护人员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高标办验收合格后,由乡高标办向县高标办申报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15、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高标办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16、乡高标办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高标办每季度向县高标办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17、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由县财政局按20元/亩预算安排资金,其中6元/亩为管护人员工资,14元/亩为维修费用。
18、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按每人每月500元由乡高标办统一发放。
19、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20、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21、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