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
(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规定的男25年、女2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自申报退休手续当月起,三个月内按申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的9%一次性补足至规定年限的(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超过申报退休手续三个月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9%的比例进行补缴,自补缴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职工需补缴年限大于5年且无力一次性完成补缴的,本人自愿,可分两次进行补缴。首次需补缴5年职工基本医保费,剩余部分自首次补缴之月起12个月内完成。首次补缴到账后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二次补缴的,中止其退休医疗待遇,首次补缴金额不退费。超期完成二次补缴的,自完成二次补缴到帐次月起按规定恢复退休医保待遇享受,中断期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金)不补报。在完成首次补缴手续后、二次补缴手续前死亡的人员,不再办理二次补缴手续,首次补缴金额不退费。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
已按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在户籍所在地区市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要求,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齐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选择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