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审说明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