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
补 领
原先在乡镇(街道)办理的婚姻登记;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
使用军人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且原登记机关在浙江省内或者现在一方户籍地(部队驻地)在浙江省内的。
补 办
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证。
如何确定是否需要补领、补办?
当事人可以用既简单又快速的方法查询,打开“浙里办”APP,在“我的电子证照”里面关联婚姻电子证照,如果没法关联,就说明您可能需要补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