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办法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事项。此次审议通过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也是根据国家、市陆续出台的新政策,对原试行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01、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
提高认定标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从原来的人均每月450元提高到840元,扩大了受益人群。
缩短农转城年限:将原办法规定农转城人员需转非后在辖区实际居住3年方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修改为“申请人具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1年以上”。
02、修改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廉租住房套型划分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数,代际关系等因素,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局合理,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
03、调整申请审核方式
为方便群众、确保廉租保障更及时、更公平,本次修订对廉租保障的申请审核方式做出了调整。
确定廉租保障的申请地点为各镇(街道)的服务中心,让群众少跑路、少花钱;
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由原来的一年集中审核一次,修改为常态化受理、按季度审核认定,即经审核合格的、自申请受理次月起可享受廉租保障,让廉租保障更及时、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