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房合同里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这个约定来进行赔偿。但如果客户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的可能会被法院降赔偿额,一般最多额外赔付总损失的30%,即法院可以支持总损失130%的赔付款。
没有约定具体赔付方式的,具体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条例向开发商索赔。
1、逾期交房。
延期交房算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开发商违约情况了,不过延期交房根据时间的长短也要划分严重程度,如今大多数新房都是期房,但是购买期房的话确实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其中逾期交房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风险。因为有很多购房者是租着房子等新房子的,逾期不交房会使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变大。
2、与约定不符。
很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时候都会夸大房子的一些优点,故意避开房子的缺点,开发商违约的情况还包括,购房人收房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如果是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3、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除了开发商的承诺之外,开发商对外的宣传也会存在虚假的成分,包括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售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4、不合理收费。
购房者一定要对购买房屋需要交哪些费用了解清楚,购房者在买房时还需要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情况,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收费时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也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更加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