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一般都会有所变化,因为法律要跟社会的进步同步。我国新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跟原有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相比有哪些不同呢?现在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说说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定有哪些吧!
一、尊重人的生命。
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第70条第1款);
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
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 款);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
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
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
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
第一,交通事故不仅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