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反映房产真实的价值,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有时候房屋评估报告已经作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征收项目迟迟未动工,转眼间过去五六年才开始重新启动。飞速上涨的房价加上漫长的征收拆迁过程,致使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与实际应该获得的补偿相差甚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这一规定显然考虑到了在漫长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评估机构并不是由征收方单方说的算,而是通过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选定的。并且评估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干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复核评估(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如果对该复核评估报告仍然有疑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所以,如果您觉得房屋鉴定结果过低或者不合理,担心征收方与房屋评估机构“私下串通”操控房屋鉴定结果,您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但有时候,评估机构与征收方的利益瓜葛如错综复杂的百年榕树根须一般,剪不断、理还乱。无论被征收人申请几次复核房屋评估,可能都难以保证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时候,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征收房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