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
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进行二手房的购买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居住权就成立了。购房人如果购买了该房,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2、影响婚前财产的使用。男女结婚,如果婚房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父母的财产,要不要加配偶另一方的名字,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居住权为解决这种矛盾提供了方案:给另一方登记居住权,而不用让渡房屋的所有权。
3、探索对残障且低收入群体在公租房上设立居住权。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有的又是无限期的租赁关系。如果能明确残障人士、低收入者享有“居住权”,无疑使他们的住房权益更加稳固。
4、解决“以房养老”问题。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抵押贷款协议时,设立老人的居住权,这一权利就一直存续到老人去世,在老人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其居住权,这无疑能阻止金融骗局的形成。
5、防止子女的继承纠纷。老人的生活一直由保姆和亲戚朋友照管的,老人一旦给保姆和亲戚设立居住权,他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朋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设定的时间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朋可以住到其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能出租该房产。当然,保姆或亲朋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