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产税还未在我国大范围实施,暂时只在重庆、上海、甘肃、陕西、厦门、北京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现阶段仅有重庆,上海进行了房地产税征收试点,因此还未有标准的房产税起征点。
一、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对象
1、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二、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标准
1.免征点:60平方米/人
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房产税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一、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普通住房。
二、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2、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三、免税面积:
1、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
2、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
3、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4、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