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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区市车辆如果有在京产生的违法还未处理,不可办理进京证。
如果有在其他省市产生的违法未处理,不影响办理进京证。
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对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进京通行证。
✓进京通行证通过互联网或现场渠道办理,办理时需提交驾驶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现场办理,并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申请办理进京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辆状态和尾气排放标准进行核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①黄标车(未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②未达国Ⅳ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
③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且未复检合格的车辆。
④在本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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