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担: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2、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