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 外资代表处 撤销清算程序及分公司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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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注销和分公司注册可以同时进行。

(一)关于代表处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代表处驻在期限届满且未延期、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

注销代表处的主要流程如下: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缴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一般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代表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
2、向主管海关申请注销海关登记(如之前办理过),缴清应缴关税等税费(如有),取得主管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外汇登记。
4、向开户银行注销已开立的外币、人民币账户。
5、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6、向主管技监机关申请注销代表处组织机构代码证。
7、向主管统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代表处统计登记证。
8、向主管*申请注销代表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代表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设立该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应继续承担责任。

(二)关于分公司注册: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如XX传感器(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一般无须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但如设立分公司涉及前置审批,则可能被要求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设立的备案(审批)、登记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4月27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时,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因分公司一般都占有一定的财产,诉讼过程中,*一般会认可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分公司以自己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总公司依法承担。

五、会计核算

分公司税务登记时,分核算和非核算两种,核算的分公司能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单独领用*,单独缴纳税金;非核算的分公司不能单独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由公司统一纳税。

符合条件的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以上内容是我个人网站里的两篇文章,没办法,百度知道不让在回复里贴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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