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史上著名的李色约难题的理论意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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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08:39

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博士(J. Needham 1900-1995)长期致力于中国科技史研究,成果卓著。他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近代以前的14个世纪里,中国对于自然现象的知识和用以造福人类的技术方面远远胜过欧洲,可是为什么近代科学,以及经得起全世界考验并得到合理的普遍赞扬的伽利略、哈维、维萨笛斯、格斯纳、牛顿的传统——这种传统注定会成为同一世界大家庭的理论基础——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不是在中国或亚洲其他任何地方发展起来呢?这一问题随后被学术界名之为“李约瑟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曾从社会、经济、思维方式和文化等各种角度做了大量的探索。较近,也有部分学者开始从知识产权制度角度考虑这一问题。

一、李约瑟难题由来

对“李约瑟难题”追本溯源,我们会得知早在李约瑟之前,就有人提出与“李约瑟难题”相类似的问题。早在十七世纪,来中国的传教士们就己经注意到中国科学的“落后问题”。早期的传教士利玛窦(M. Ricci 1552一1610)所著《利玛窦中国札记》(1615)是继西班牙作者门多萨的《中华大帝国史》以后首部系统全面介绍中国科学技术的著作。[1]利玛窦之后来中国的法国传教士巴多明(D. Parrenin 1665一1741)是早期提出“落后问题”的第一人。由传教士们对中国的介绍,以及他们关于“中国科学落后问题’的评论,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欧洲甚至掀起了一场研究中国的“狂潮”。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和科学家,如波义耳、莱布尼茨、卡悉尼、伏尔泰、奎斯勒、休谟、狄德罗和孟德斯鸠等都对中国科学技术给予过关注。

二十世纪初,当中国新文化运动达到*时,“落后问题”也成为中国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1915年,任鸿隽(1886一1961),中国科学社和《科学》杂志的创始人,在1915年《科学》杂志第一卷上发表了题为《说中国无科学之原因》的文章。此后,许多中国学者加入了对这问题的讨论。如梁启超和冯友兰都对这类问题发表过意见。

1944年,值中国科学社庆祝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李约瑟曾出席在贵州湄潭举行的年会,并发表《科学与中国文化》的演讲。在演讲中,他首次批评了一些西方和中国学者此前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没有科学的论证。他说中国古代哲学非常接近于科学解释,中国人的发明创造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基本的问题是为什么近代实验科学,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体系产生在西方而不是在中国。这里,李约瑟实际上已经非常清楚地提出了后来所谓的“李约瑟难题”。

现任李约瑟研究所所长古克礼先生2003年3月19日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谈到“李约瑟难题”时说到,李约瑟关于这个问题的结论是:过去2000年中国存在着一个封建官僚制度,这种制度产生了两种效应。正面效应是:中国通过科举制度选拔了大批聪明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们的管理使得中国井然有序,可以使中国非常有效地发展科技。在这方面,中国比罗马帝国衰亡后直至近代的欧洲具有明显优势。负面效应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再加上通过科举选拔人才的做法,使得新观念很难被社会接受,技术开发领域几乎没有竞争。而在同一时期的欧洲,技术开发领域存在着较强的竟争。在这方面,自秦朝以后的中国不但比不上相同时期的欧洲,甚至比不上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春秋战国时期部分地区由于不同诸侯国之间的竟争,使得整个中国产生了大量智力成果。[2]总之,李约瑟本人对“李约瑟难题”的解答主要是从社会制度方面考虑的。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状况

(一)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观念在我国产生很早。春秋战国以来的古典文献大都有作者的署名,一些作品甚至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姓名作为名称,剽窃抄袭者受到社会谴责,这说明我国古代文人已意识到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这些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朦胧的著作权利意识。当 然,这种权利意识是很粗朴的,基本上没有财产权的内容。

我国古代,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化凭借口述、手抄方式传播,著作很难成为商品。随着雕版印刷术、活字印刷术的出现,著作物得以广泛流传,出版商获取到利益。这些商人为了制止他人冒名盗印,开始寻求法律保护。据有关资料,宋代已有保护出版权的记载。如南宋咸淳年间,两浙为保护《方舆胜览》等四部书的权益而专发榜文。在五代后唐长兴三年,朝廷令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刻板印卖”,这是官府刻书之始,可谓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以出售为目的大规模印制图书的“出版社”。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刻印这本书,从而保护国子监对《九经》出版的专有权,这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这些均可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萌芽。

从宋代以后,我国古代依靠*及地方*的有关文件,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的权益,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复制权”的例子很多。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在历史上一直未曾被成文法的全面著作权保护所代替,即没有建立过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至1903年清*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我国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二)专利制度

据《韩非子》记载,古代有一个世代以洗染为业的家族研制了一种“不龟手之药”。一个谋士以千金巨资买走了药方,后来配制给本国将士使用,打败了强敌,该谋士也封官晋爵。从此故事可知,远在战国时期,中国人对知识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有认识,把它当作特殊财产加以利用。但当时没有发展出的知识产权制度。

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玕于1859年总管朝政后,在他的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中提出过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具体专利形式的出现则是在清朝光绪年间。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观应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上书,要求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随后,不断有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的日渐增多。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帝于18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里的专利权实质上是专营权,与现行专利权的含义是不同的。后由于顽固派极力反对,改良派主张的兴专利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专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国建立和发展。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以后开始的。1912年12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在法律上看,已是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因素。

(三)商标制度

商标是使用于商品上的专用标志。在自然经济初期即使有的产品上加了一些铭文、年号,也只是起到表示私有权、装饰或纪念的作用。随着商品生产、交换的出现和发展,有些标记起到了区别产品生产者的作用。从出土的陶体看来,虽然其口沿、底部的符号的意义目前还不十分清楚,但是与那些在同一器物上栩栩如生的图像相比,不管从美工技巧,还是从所附部位来说,都不能认为它们具有观赏等意义。相反,此后的历史证明,它们只能作为区别器物所有人、制造人标记的解释。这种只具有区别生产者的单一属性,不具有宣传产品和提供质量保证功能的标记,虽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的商标,但可以说是现代商标的雏形。

据先秦《韩非子》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交换和市场发展,为我国古代商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汉、唐时期,商品上使用标记也较为普遍。随着商业的发展,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增多。最早较为完整的商标,是北宋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了图文并茂的“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商标,印制“白兔儿”商标的铜版现陈列于中国历史博物馆。

自鸦片战争开始,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出现了许多洋货和洋商标。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近代中国出现了许多商标,近代中国随之开始形成商标法制。1904年,清*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三、从产权制度观点见识李约瑟难题解答

上节表明,在古代中国曾经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那么,中国的这种知识产权状况对回答李约瑟难题会给出何种提示?

郑成思先生认为,“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进而,郑先生认为,“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在我国。”[3]但是,时间顺序上的先后并不代表逻辑意义上的原因和结果。事实上,尽管我国有千年科技领先史,并且最早将活字印刷投入生产实践,但是,我国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4]在这一点上,我国有着和西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起源地同样的、甚至可能还要早的所谓“起点”。但是,事实上的结果是,虽然我国有着类似的封建特权,这一封建特权最终并没有转化为“私权”。虽然同时可以认为,在我国“古代‘帝国控制’的主旨之下”,封建特权法律“客观”上“保护了某些私权”。[5]

作为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诺斯(D. North)研究了西方的各种社会制度的演进,提出西方世界近 200 年来的崛起,是因为找到了一套有效保障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制度,使得交易费用大幅下降,鼓励了商品生产和智力的投资。有学者认为,“在诺斯之前,现代史的理论的主流学说对于工业*以及随之引发的现代经济增长这一历史事件的解释,基本上是基于科学发现(如牛顿力学的出现)、技术创新、发明浪潮、教育和资本的积累——但这种理论事实上经不起推敲。一个致命的批评是,在14世纪中叶,当时居于世界头号强国地位的中华帝国无论是在科技水平还是教育和资本积累方面,都达到了西欧工业*前夕的程度。事实上,催生西欧工业*的技术基础基本上都来自中国。”[6]有意思的是,有经济史学家提出,中国所以在技术高度积累条件下未能出现工业*,主要是中国缺乏一个企业家阶层。而诺斯认为,“一个社会要涌现出企业家阶层并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的条件是社会需要创造出一种支撑企业家阶层的制度。”这一制度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史学家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诺斯的猜想,正是在英国和荷兰两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专利权和版权制度最先得以创立和发展,其他欧陆国家之所以在工业*上落后于这两个国家,也正好是因为它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上落后于这两个国家。”[7]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经历了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经济、科技、思想文化诸方面的发展与变化,或构成了这一新兴制度赖以生存的母土,或提供催生这一新兴权利的动力。首先,是新工艺学出现。从15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欧洲各国出现了采用先进技术,制造和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各种机器的社会需求,促使工艺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中最大的进步体现在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纺织、采矿、冶金和化学等部门中。[8]在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开始具有了同等的商品意义。这些工艺学上的进步为工业文明的出现以及以保护工业文明为使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其次,是新文化价值观确立。从14到16世纪,西欧资产阶级所发动的文艺复兴运动,激励人们改造现世,研究自然,重视实际有用的知识。文艺复兴中提出的这种新的文化价值理念,为资产阶级一手将科学技术作为物质武器,一手将私权制度作为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思想准备。再次,是新*文明萌芽。在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的过程中,从霍布斯、米尔顿到洛克等思想家、*家都主张主权在民,倡导平等自由,强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特别是洛克的著作阐明了资产阶级关于财产和政权的原则,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在17世纪关于财产与政权的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逐步形成,以及受其影响而产生的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为欧洲各国制定自己的法律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重要的*思想准备。最后,是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起,欧洲开始了罗马法复兴的运动。马克思经典作家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订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9]古代罗马虽无知识产权制度,但是知识产权与罗马人关于无形财产的概念、公有物的理论、物体物的转让与侵害的学说,与著作权以至知识产权的财产归属性、公共领域、产权贸易、无形侵害等法律原则与规则有着源与流的关系。罗马私法的复兴,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贡献了有益的法律思想材料。

总结起来可以说,诺斯对西方近代以来加速发展的原因提出的解释对准确回答李约瑟难题提供的启示有基本的和延伸的两个方面。基本方面在于,诺斯的工作引导我们关注知识生产的传统非正式规约向正式规约演化的历史条件,因为如文中表明的,与科技发展相适应,中国古代并不缺乏非正式的规约。延伸方面在于,诺斯的工作示范了一个综合从产权、*、意识形态到文化信仰诸方面因素的研究方案,这一方案提供的综合由于切实以产权与制度分析为依据,因而解释效力完全不同于在解答李约瑟难题时出现的那些关于上述诸方面因素的泛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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