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的历史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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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2:17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的一种使用税。
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船舶吨税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海关征收后就地上缴*国库。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渔船的);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规定的其他船舶。
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每一等级又都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是一般吨税还是优惠吨税,又分别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吨税税额。优惠税率适用同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税费相互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对于没有与中国签订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适用一般税率征税。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为纳税人。船舶吨税分为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办法,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填报。海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经审核后,按其申报的缴纳用眼计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纳税人,在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要按日征收滞纳金。纳税人缴清船舶吨税后,海关填发船舱吨税执照,交纳税人收存。 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或租有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中国港口的中外船舶, 具体包括:⑴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⑵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 外籍船舶。⑷中国租用 (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国外及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吨税的征税对象是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请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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