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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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9 23:39
乘*通工具不得携带以下危险品:
1、易爆品、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严禁携带上公交车,包括双氧水、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松香、油漆、溶剂油、煤气罐、氧气瓶、导火索、发令纸(打火纸)、丁烷气体等;
2、易燃品严禁携带上公交车,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松节油、油漆、白酒、硫磺等;
3、压缩性气体也不能带上公交车,包括打火机、发胶、气雾杀虫剂、过量指甲油等;
4、化学物品严禁携带上公交车,包括黄磷、砒霜、敌敌畏、硫酸、盐酸、臭氧水、苛性钠、金属镁粉、金属钠、铝粉等危险品;
5、其它危险物品也严禁携带上公交车,包括管制刀具、*等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特别是外包装标有“危险品”字样的物品。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我们一定要遵守规定,自觉抵制携带这些危险品乘车的行为,也要教育身边人,决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发现可疑危险品时,要及时向司乘人员反映,立即处置,保证公共车辆安全运行。
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