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3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6:48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本规范条件中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细)骨料、再生粉体、冗余土等,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利用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制品等。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所、从事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的企业。
(五)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和选址
(一)企业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与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并在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圾运输车,场区附近交通线不宜穿行居民区。
(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资源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