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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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4 23:59

摘要:至今,刑讯*供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依然严重存在,并导致了许多恶劣后果。本文将多方探求刑讯*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的策略,以希能够对侦查工作会有所裨益。关键词:刑讯*供;原因;对策刑讯*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侦查实践中,刑讯*供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刑讯*供的根源在那里?为了禁止刑讯*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具体来说,刑讯*供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思想方面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仍有许多侦查员受到封建式"有罪推定"思想影响,陷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是有罪的人的影响之中。2、侦查员自身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侦查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不清楚,容易主观臆断。当侦查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经验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供。3、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知道其交待问题的后果,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供利益论",认为刑讯*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使用方便,节省开支,利大于弊;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二、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刑事*上,我国长时间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员强制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查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刑讯*供。三、其它方面的原因1、办案经费不足。目前,在我国经济不发达且罪案高发的情况下,各地*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不足,*取口供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2、侦查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组织管理、技术水平难以适应犯罪水平的快速提高,此时侦查人员常常*采用刑讯*供以突破疑难案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侦查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往往需要制造冤假错案,刑讯*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4、对刑讯*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上我们分析了刑讯*供的产生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应对策:一、提高侦查员整体素质1、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侦查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良好的职业素质是侦查员执行和维*律的基本能力和要求;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侦查员公正执法的必要条件。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和*刑讯*供现象的发生。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关,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在我国,有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侦查员的要求主要看*条件,左倾思想认为,司法机关是专政工具,必须由*上可靠的人来行使。而实际上,侦查员对*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都是很高的。3、侦查员要消除侦查实践中对刑讯*供作用的错误认识。要使侦查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讯*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侦查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侦查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供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实践中做法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如英美等国,侦查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消极模式的,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侦查员无告知的义务。确立积极沉默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的难度。但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已批准并承诺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落实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包括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我国的推行只是时间问题。我国应当确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的沉默权规则,并真心实意地保障每个公民在面对国家*的讯问时能有效地主张该项权利;同时,为了尽量减小沉默权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还应当建立鼓励供述的诉讼机制。3、确立、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实施刑讯*供者最终无法从刑讯*供中获利,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刑讯的意图。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1、进一步为侦查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这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2、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四、强化对刑讯*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我国侦查实践中刑讯*供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监督、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等也是消除刑讯*供所必须。这里,尤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由于监督途径太少,只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这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许多违法行为,如刑讯*供等,检察机关往往无法获悉。因此建议将来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有权处罚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等。另外,对讯问人提出刑讯*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人民*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的制度。五、强化刑讯*供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补充确立如下制度:1、对于被控犯刑讯*供罪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从而形成一种震慑力;2、对于犯罪嫌疑人指控被刑讯*供的,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3、落实刑讯*供人的行政责任。4、严格执行刑讯*供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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