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说低保办下来了为什么医院报账查不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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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4:44

可由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是因为信息不互通,不共享

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

(一)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名称。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定义为“门诊救助”;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且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费用后的医疗救助定义为“住院救助”。



(二)提高门诊救助报销比例。将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年累计报销额度仍为2000元。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60年代初

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三分之二”享受待遇。



(三)取消住院救助报销起付线。即在2007年取消慢性病、常见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危重病(大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的报销起付线。



(四)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及额度。将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报销额度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以进一步缓解特困群众因患大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沉重负担。



同时,以下三种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按住院费用计算: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孕产妇的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费用的定额救助,仍按照本市现有城乡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办法执行;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经过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是因为民政局和医院信息不互通,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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