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3:35
签订保管合同后,保管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首先,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这是保管人最基本的责任,确保存放的物品完整无损。
其次,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需亲自对物品进行管理,不可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再者,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寄存的物品,以免造成损失或损坏。
接着,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保管人在合同结束后应及时将物品及其产生的收益归还寄存人。
对于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若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除非依法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否则应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同时,当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时,保管人需及时通知寄存人。
最后,责任承担方面,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或灭失,保管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保管为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或并非故意,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