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5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5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5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5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哈民政发〔2008〕68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45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由145元/月提高到192元/月。
审批办法: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批。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www.harbin.gov.cn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26
这是98年的文件,不知是否还有效,如果还有效,建国前老干部的遗属应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号
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使工作人员的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证,促进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问题和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哈民综[1998]43号文件规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标准为140元)。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着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还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二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