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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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6:28
预约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契约可分为本约和预约。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是本约,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为预约。那么,房屋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预约买卖合同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买卖预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黄力律师解答:
买卖预约的法律效力:
(一) 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 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
(四) 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黄力律师解析: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上述约定条款,上述条款虽未约定明确,但必然隐含和涉及买受人到期不签本约的原因因素。若理解为买受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到期不签约都构成违反预约,显悖公平诚信,违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法理,也与合同法有关免责事由等规定不符。再以有关预约合同的性质以及交易习惯解释,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是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并非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只有当买受方违背公平磋商本约的义务,以致到期不签约,方合乎该款应有之义。
(2)定购协议是出卖方作成的格式合同,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依法应作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上述约定,含有要求买受方按时接受出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之意,体现了对买受方本约内容磋商权利的,应作有利于买受方的限缩解释,即所谓买受方如期签约是指经协商一致后签约,而非无条件接受合同内容。因磋商不成而未签约,不适用定金罚则。
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解释实际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该条解释为了保护认购人即买受人的利益,即规定了预约转化为本约的条件,从而使认购人的权利保护变得“有法可依”。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司法厅江西法网负责人,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专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