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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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旨在深化金融合作,维护金融稳定,协议内容涵盖了金融监督管理、货币管理、合作事项、交换资讯、保密义务、互设机构、检查方式、业务交流、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及变更、争议解决及未尽事宜等多个方面。


在金融监督管理方面,协议规定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具体合作事宜则由相关机构依行业惯例作出具体安排。


对于货币管理,协议提出先通过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同时,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货币管理合作。


在其他合作事项上,协议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双方将就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为维护金融稳定,双方同意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将尽速提供。


协议中还强调了保密义务,所获资讯仅用于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并遵守保密要求。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的处理方式则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互设机构方面,协议规定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则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以确保合规运营。业务交流方面,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合作。


在文书格式上,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将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联系主体方面,协议规定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双方可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海峡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则负责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的联系。


协议履行及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争议解决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将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自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之日起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扩展资料

2009年4月26日,海峡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促进海峡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便利两岸经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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